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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集一身,律师成功辩护

【返回上一页】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1日
        2010年10月份,卢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使用化姓)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份执行逮捕。

        2010年12月份,侦查机关侦查完毕,以卢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的法律意见书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年1月初,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发现卢某于2010年6月份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已由成都市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1年3月份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至侦查机关。同年4月份补充侦查完毕,以卢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故意伤害罪、累犯的法律意见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于同年4月下旬,以卢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非法持有枪支罪撤销缓刑(原判决判三缓四)三个罪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士友律师于2010年11月中旬接受委托办理此案。在刘律师介入此案前,当事人家属已为卢某聘请过律师,因各种原因多次会见均未成功,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周内便顺利的会见了当事人卢某。

        在侦查阶段,刘律师了解了卢某涉嫌的罪名,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及时拿到“起诉意见书”并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案情后,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起诉意见书”中的不当之处,如指出“起诉意见书”认定卢某构成累犯系错误的意见等,并为公诉机关所接受。

       在审判阶段,刘律师及时复印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卢某,核实并详细了解案情,仔细研究大量的案卷材料,组织辩护思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多达17名被告,为了能够让承办法官更加准确的掌握案情,开庭前,刘律师将主要的辩护意见、观点、理由、法律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形成“辩护意见简要”呈送承办人,达到了较好的庭前沟通效果,并得到了承办人的认可。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卢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麻黄素)200公斤,构成“数量较大”的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华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卢某于x年x月x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经过长达三天、先后两次开庭,庭上,刘律师等近二十位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有理有据的辩护观点得到了合议庭的采信。休庭并合议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当事人卢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刑事辩护存在较大的风险,已为业内公认的事实,近期重庆、广西、成都等地刑事辩护律师纷纷被抓的现象似乎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有些律师甚至拒绝做刑事辩护工作,有些律师虽然也办理刑事案件,但拒绝做任何调查取证工作,哪怕是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认为,刑辨固然存在风险,但律师只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去逾越、触碰法律的底线,你的工作同样会得到法律的保障,得到当事人、法官、公诉人的认可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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